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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南中院受审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受审
本文根据新华网、人民网、《共和国大审判》一书整理
中共中央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本文来源:新华网,原题:《中共中央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了对重庆市原副市长******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事件)调查和对********(******之妻)涉嫌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案件复查情况的汇报。鉴于******在******事件和********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的错误和责任,且在上述两起案件(事件)调查和复查过程中还发现了******的其他违纪线索,中央决定,停止******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
经查,******在担任大连市、辽宁省、商务部领导职务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事件和********故意杀人案件中滥用职权,犯有严重错误、负有重大责任;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利用职权、********利用******的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此外,调查中还发现了******其他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予以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将******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在法庭上的陈希同(来源:人民网)
陈希同被判有期徒刑16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本文来源:人民网,原题:《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案公开宣判》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陈希同因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于1998年2月27日经检察机关决定逮捕。6月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两罪对陈希同提起公诉,因陈希同玩忽职守罪中涉及个人隐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于7月20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陈希同委托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庭为其辩护。
法庭经过对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质证核实,充分听取公诉人意见,辩护人意见以及陈希同本人的辩护和陈述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认定: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其中金银制品8件,贵重手表6只,名贵水笔4支,照像机3架,摄像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陈希同为追求奢糜生活,还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违规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供陈希同、王宝森个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陈希同经常到上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希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个人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陈希同不正确履行和不履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违反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程序,擅自动用财政资金,修建两处豪华别墅,并在此吃住享乐,大肆挥霍国家财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亦应依法惩处。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150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陈希同的亲属也参加了旁听。
在法庭上受审的陈良宇(新闻联播截图)
陈良宇被判18年徒刑没收个人财产30万
本文来源:新华网,作者:田雨吴晶,原题:《陈良宇被判18年徒刑没收个人财产30万》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2008年4月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共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决不姑息手软,彰显了中共清除侵蚀党的肌体蛀虫的决心和能力。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537亩土地被征用,其中183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余元。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
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自2006年7月5日开始,中共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作出了对陈良宇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的决定。中央纪委随即组织力量进行了初核。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决定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2007年7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罢免陈良宇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此前,上海市黄浦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已依法罢免陈良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在随后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陈良宇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根据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公职处分;对陈良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7年10月9日至12日举行的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此前作出的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的处分。
法庭上的江青(资料图)
江青: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摘自《共和国大审判》,王文正口述、沈国凡撰写,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被告人江青,女,六十七岁,山东诸城县人。逮捕前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
1976年10月6日,大约20时30分,张耀祠和武建华带领人员直奔江青住处。由于张耀祠多年来一直负责中南海的安全警卫工作,警卫人员同他很熟,当他出现在江青的住处时,两名警卫人员并没有进行阻拦。张耀祠命令行动小组人员缴了两名警卫员的枪。这突然的行动,使两名警卫员不知发生了什么,就笑着问:“张主任,这是怎么回事呀?”江青吃完晚饭后正坐在家里的沙发上休息,见张耀祠进来,像平时一样地只向他点点头。毛泽东主席生病期间,张耀祠是经常来这里的,这次江青没有想到的是,张耀祠站在她的面前,很严肃地向她说了一段令她吃惊的话:“党中央决定将你隔离审查……”此时的江青并没有大吵大闹,也没有向张耀祠扔瓷器,而是仍坐在沙发上,双目怒视着张耀祠,然后才慢慢地站起来,板着一张脸,从腰上取下一串钥匙,轻轻地扭开保险柜,从里面取出一只牛皮信封,看了看,再找来一支铅笔,在封面上写了“华国锋同志亲启”几个字,将钥匙放在信封里面,并将信封用封条封好。从这些行动可以看得出来,江青对于这一天是有了一定准备的。
江青被押送到中南海一个秘密的地下室去时并没有换车,坐的仍然是自己过去的那辆轿车。
江青被逮捕时并没有作任何的反抗,她显得很平静,后被押送到中南海一个秘密的地下室去时。我所知道的震惊中外的抓捕江青的行动,就是这样平淡,这样毫无一点惊心动魄之处。
1980年11月26日上午,北京市正义路1号,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判长话声一落,65岁的江青,迎着照相机的镜头,步入法庭大门。从进门到被告席,很短的路,很短的时间,江青连续挣扎了三次,试图甩开押送她的女法警,这个20世纪中国最富传奇色彩的女性,可能不愿意自己被押受审的镜头留在人世间。
被告席是一个木制的围栏,里面放着一个凳子,旁边摆放着一个“被告人”的牌子。进入木栏不足三分钟,她扭头看了看屁股下面的凳子,想坐下来,法警制止了她。想坐一坐都不行,这对江青来说,差不多就是从天堂坠落地狱的象征。
曾经,她是中共最高领导人的夫人,她是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的代组长,她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是一个不可一世的女人。而今,她是中共已故最高领导人的遗孀,一个涉嫌危害国家、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阶下囚。
从不可一世到阶下囚的分水岭,可能是她的丈夫的离世。丈夫去世的第二天,丈夫生前指定的最后一个接班人,开始秘密联络其他中共要员,策划清剿“四人帮”的行动。“四人帮”这个词,是她的丈夫生前创造的,说的是她和另外三个政治局委员,警告他们不要搞小宗派活动。丈夫去世二十几天后,一批认为“四人帮”阴谋篡党夺权的活动正在变本加厉的政治家,在军人的帮助下,在一个晚上,冲进她在中南海的家,宣布对她进行隔离审查。那天晚上,“四人帮”的其他成员,也一一成为阶下囚。
出庭,是她成为阶下囚后第一次走向公众,走向照相机。演员出身的她,对美的热爱,对形象的追求可能相当强烈。自从23岁成为毛泽东夫人,这个20岁前就参与共产党活动的女人,一直是个受人尊敬的女性,现在她要作为历史的丑角,接受法庭的审判,这样的落差,可能是她不能接受的。
法庭上,她不是很合作。法庭调查阶段,面对审判长的提问,她不是说“不知道”,就是回答“不记得”。当她昔日的政治盟友,“四人帮”的另一个成员,向法庭供述的时候,越听越激动的她,慢慢坐不住了,突然,她打断审判长,喊着要方便一下,审判人员犹豫了一下,愣在那里,可能没听明白她说什么,也可能一时不知如何处置,她急了,又大喊了一声,说她要方便一下,审判人员同意了,法警过来送她上厕所,法庭内传出低低的哄笑声。
法庭对她的审判,围绕“集团罪”和“个人罪”展开。所谓“集团罪”,说的是,她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意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所谓“个人罪”,说的是,她伙同政治盟友诬陷迫害刘少奇,致使堂堂的国家主席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此外,她和政治盟友还迫害其他人,使一些人悲惨死去。
一个多月后,法庭宣判了。判决书很长,据说一万多字,三个审判员轮流着读。法庭认为,她是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基于此,特别法庭判决她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
读着,读着,终于读到“判决如下”这一段,照本宣科的庭长口气严肃地念道:
“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
戴着耳机,侧着脑袋,认真聆听的江青,顿时失态,大喊大叫,连呼她在“文革”中反复呼喊过的口号,什么“坚决不承认反革命的法庭判决!”“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胜利万岁!”
法庭出现了骚动,审判长命令把她押下去,腰里别着手枪的法警,把呼天抢地的江青拉出了法庭,恼火地问她听清楚了没有,死刑后面,还有“缓期二年执行”。
显然,这回,江青听清楚了,她不闹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是一项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建国之初,新政权掀开了镇压反革命的帷幕,考虑到国家建设需要保存劳动力,反革命势力需要分化瓦解,新政权借鉴了中国历史上的“斩监候”,对那些应判死刑,可是民愤不大,手上没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要两年内不故意犯罪,死缓就能变成无期徒刑,留下一条活命。
江青当然知道死缓意味着什么,但她未必知道,这个死缓与陈云有关。
1991年5月14日,在北京保外就医的江青在其住地自杀身亡。
法庭上的张春桥(资料图)
张春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摘自《共和国大审判》,王文正口述、沈国凡撰写,出版社:新华出版社出版
被告人张春桥,男,六十三岁,山东省巨野县人。逮捕前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主任。
张春桥的贴身警卫员是一个身强体壮的军人,他正在家乡休假,被张春桥突然召回北京,外出时寸步不离。张春桥接到开会的通知后,就带上这位警卫员来到怀仁堂。
二人刚走到门口时,等候在此的第一行动小组负责人迎上去,向张春桥行了一个军礼。张春桥板着脸,冷冷地问:“国锋同志和叶帅到了吗?”答:“到了,他们正在等你。”于是,张春桥朝里面走去。
门前的两名卫兵立刻将张春桥的警卫员拦住。
张春桥回过头来,有些警觉地问:“怎么回事?”卫兵回答说:“没有什么,首长们开会,随行人员按规定都在外面的大厅里休息。”这一说,张春桥也没有办法,只好对自己的警卫员点点头,独自进去。
当推开“会议室”门时,突然冲出几个人来,将张春桥一下子扭住。
张春桥立刻大叫起来:“你们这是干什么?这是干什么?”张春桥的警卫员被带到旁边的一间屋子里休息。他进门一看里面都是警卫局的熟人,就向大家点点头,然后泡了一杯茶,独自坐在门口的椅子上喝起来。可是,他喝茶是假,耳朵时刻听着里面的动静是真。
警卫团一名副团长朝屋子里的行动小组人员使了个眼色,行动小组的几个人就冲上去缴他腰上的手枪。谁知他后退一步,一下子拔出手枪。
昔日警卫团里的熟人,此时“各为其主”,怒目相视,谁也不敢向前。
如果双方发生枪战,那就会影响到整个粉碎“四人帮”的计划。
那位副团长大声地命令:“放下武器,中央已决定逮捕张春桥!”这是令张春桥的警卫员没有想到的事情,他先愣了一下,接着就说:“我只听汪东兴主任的,他让我交枪我才交”。副团长只好给汪东兴打电话,并将话筒递给他。
听完汪东兴电话后,他回答说:“是!我服从命令!”“会议室”里,被行动小组人员扭住的张春桥对坐在沙发上的华国锋和叶剑英大声地喊着:“你们这是干什么?”华国锋拿出一张“决定”来,对张春桥念道:“最近一个时期,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趁毛主席逝世之机,相互勾结,秘密串联,阴谋篡党夺权,犯下了一系列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行,中央决定对以上四人进行隔离审查。中共中央。一九七六年十月六日”。张春桥被戴上了手铐,然后从后门将他押走。
1981年1月23日,张春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的罪名是: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条发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张春桥被关押于北京远郊的秦城监狱。
法庭上的王洪文(资料图)
王洪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摘自《共和国大审判》,王文正口述、沈国凡撰写,出版社:新华出版社出版
被告人王洪文,男,四十五岁,吉林省长春市人。逮捕前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务委员、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上海市委书记、上海市革委会副主任。
在解决了张春桥之后,王洪文接着就到了。
考虑到王洪文与张春桥、姚文元这两个文人不一样,他年轻,当过军人,因此在他走到走廊的时候,行动小组的卫士就走上前去,立刻将他扭住。他大声地吼了起来:“你们干什么,我是来开会的!”卫士们仍然不肯放开他。
王洪文急了,立刻奋力反抗。他一边用脚去踢那些扭他的行动小组的卫士,一边拼力将手挣脱,并向卫士们挥动起拳头。行动小组的卫士们一拥而上,很快就将王洪文制服。
王洪文被扭着双臂来到大厅里。
华国锋站起来,向王洪文念了中共中央的“决定”。
还未等华国锋念完,王洪文乘机挣脱开卫士的手,大吼一声,如同一头发怒的恶狼一样,张开双臂,向着不远处的叶剑英扑去。叶剑英到底是经过风雨的老帅,显得很镇静,坐在那里一动不动。
几名卫士冲了过去,用力将他扑倒,然后死死地摁住,并给他戴上了手铐,连拖带架地将王洪文带出大厅,然后拉进了早已停在外面的汽车里。
198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确认其为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2年8月3日因肝病病逝于狱中。
法庭上的姚文元(资料图)
姚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本文摘自《共和国大审判》,王文正口述、沈国凡撰写,出版社:新华出版社出版
被告人姚文元,男,四十九岁,浙江省诸暨县人。逮捕前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中共上海市委第二书记,上海市革委会副主任。
姚文元是王、张、姚三个人中接到“开会”通知后唯一产生怀疑的人。
他开始对是否去开这个“会”有些犹豫,觉得此事有些“出格”。
他认为“出格”的理由:一是自己不是政治局常委,过去除曾以毛泽东秘书身份列席过这样的会之外,从来都没有这样正式通知他去参加过。在毛泽东主席逝世后不久就通知他去列席这样的会议,这有点儿太突然。另一个理由是开会的地点。过去开这样的会议,大都在紫光阁、颐年堂、勤政殿这几个警卫严密的地方,而这次仅有四个人参加的常委会,却选在了这么大的一个怀仁堂,其中究竟有何原因?姚文元认为:“此时此刻,风云莫测哟!”他想借故请假。
可是,一种获取更大权力的强烈欲望,使他又对自己的前程产生了一种幻想。我曾看到一些报刊在记述这件事情时,将此时接到通知去开常委会的姚文元描写成“欣喜若狂”,同时还很不高兴地指责通知者:“搞的什么鬼,早就该开这个会了!”我认为这些说法都不合乎姚文元这个人的个性。通过我在预审和法庭上与姚文元的接触、观察来看,在“四人帮”中他比其他三个人更谨慎,也更注意自身的安危。姚文元此时既对此表示怀疑,又不愿放弃自己有可能升为“常委”的机会。据我所看到的参加执行这次拘捕姚文元任务的中共中央毛泽东著作编辑出版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央警卫局副局长、八三四一部队政治委员武健华的文章--《对有关粉碎“四人帮”文章若干问题的质疑》中回忆:“对姚文元的隔离,完全是按照预定方案进行的,即在对王洪文、张春桥、江青采取行动的时候,对姚文元不动任何声色,此时,他悄然不知……”武健华在这里写道,当姚文元即将到来时,华国锋对叶剑英说:“还要我们出面吗?”叶剑英说:“免了吧。”于是,由华国锋、叶剑英、汪东兴共同作出决定,此事由在场的武健华来代为宣布中共中央的决定。姚文元是在一种复杂而多虑的情况下,于8点20分从家里驱车前往怀仁堂“开会”。他是继张春桥、王洪文之后第三个来“开会”的。武健华让行动小组的人员将姚文元带到怀仁堂东的休息室去。
武健华这时向姚文元宣布了华国锋写的命令:“中共中央决定,对姚文元实行隔离审查,立即执行。”姚文元听了后只是问了一声:“这是谁叫你们干的?”接着又说:“我还有话要说啊!”武健华未与他纠缠,当即命令行动小组的人员立刻将姚文元带走。
198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犯有领导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和诬告陷害等罪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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